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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友联食品】进口预制菜等速冻调制食品注意事项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/12/3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【友联食品】

一、速冻调制食品标准

2021年9月,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GB 19295-2021 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》,该标准已于今年3月7日起正式实施,替代现行的GB 19295-2011 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》。此次GB 19295的修订,把速冻调制食品纳入其中。

二、进口速冻调制食品需要注意的问题

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》(海关总署令第248号)和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49号)规定,企业进口速冻调制食品时,需要注意以下问题:

1.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

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,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(地区)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。

2.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、代理商及进口商备案管理

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。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。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、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,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,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。

3. 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

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、协定有特殊要求的,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、协定的要求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,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,应当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。

4. 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标注

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,应当在食品的内、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(地区)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。

5. 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制度

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、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,重点审核下列内容:

(1)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;

(2)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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